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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2013-11-11 字体

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承诺制度》、《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负责制度》、《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限时办结制度》、《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A、B角工作制度》、《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次性告知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杜绝“庸懒散”现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省公务员局及其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者必究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处室、单位的责任:

(一)有部署不落实,有规定不执行,工作消极应付、执行不力,确定的任务没完成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学习本职业务,不注重提高履职能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基层提出的合理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四)缺乏大局意识,不履行法定职责,相互推诿扯皮的;

(五)对涉及政策性问题不按政策答复、无政策规定擅自答复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及其他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

(七)不按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的;

(八)不认真落实行政审批有关规定,超越法定时限,不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

(九)执法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

(十)因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或执行政策法规存在明显错误,导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被依法撤销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害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服务承诺,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请销假,上班迟到早退,政务值班不到岗,工作日午餐违规饮酒的;

(十三)不遵守工作纪律,自由散漫,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网络购物、看娱乐视频、炒股票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十四)违反我厅公开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AB角、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

(十五)经组织认定,其他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五、工作人员凡发生上述第四条情形之一的,一般按下列形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对情节较轻、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小的,由分管厅领导进行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情节较重、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大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诫勉谈话。对被追究责任受到通报批评后仍无改进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责任人为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组长进行诫勉谈话;其他人员由省纪委驻厅纪检组会同人事处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一年内不得提拔晋升。

(四)撤职。对被追究责任受到本条上述有关处理后,仍继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上述四种处理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因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将视情况对所在处室、单位进行以下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情节较轻、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小的,由分管厅领导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处室、单位在厅内给予通报批评;

(二)处室、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工作人员被责任追究,或被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厅主要领导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处室、单位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厅党组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厅处级以上干部会议上作出检查,其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处室、单位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工作人员被责任追究的情形,或被追究责任情节十分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在本条前述规定处理的基础上,将视情形追究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厅党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调整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等。

七、对于分管处室、单位一年内2次及以上被责任追究的,相关厅领导要向厅党组作出检查。

八、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等处室主要负责人及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厅工作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并设立工作责任追究投诉电话和意见箱,明确专人受理举报投诉。

九、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对举报投诉和发现的问题,由省纪委驻厅纪检组、人事处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各方陈述和有关方面意见,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厅党组会议研究。

(二)研究处理。厅党组会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及所在处室、单位。对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建立专门档案。

(三)申诉复核。被处理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正确行使或有效履行职责的,经组织认定可以免责。

十、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对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挂职锻炼人员、借调人员等适用于本制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开承诺制度

 

一、公开承诺制度是指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省公务员局根据工作职能,把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服务质量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开展工作的制度。

二、公开承诺以提高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三、公开承诺应包括以下内容:工作项目、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投诉方式、保障措施等。承诺内容应在本处室、单位明显位置公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查询机和网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对于作出的承诺或与服务对象在接待时间、联系方式等方面的约定,任何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履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五、承办处室、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1)未制定公开承诺;(2)未向社会公布承诺内容;(3)未按公开承诺开展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或来人咨询、办理事务,由首问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的第一位工作人员)给予及时办理或解释、答复的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文明、礼貌、热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答复服务对象的咨询事项或诉求,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及政策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给予解释。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生硬语言回绝。

三、对于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事项,应耐心向服务对象解释,给予指导和帮助;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取得材料的途径。

四、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详细告知具体承办部门或有关咨询部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情况许可时要将来人引导至相关处室、单位。

五、对反映的问题紧急重大,无法处理的,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六、首问责任人不得有以下行为:(1)服务态度冷淡,语气生硬;(2)对服务对象不接待或推诿扯皮、效率低下;(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4)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不热情接待、不引导、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省公务员局在向服务对象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时,必须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事项,各处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或在保证办事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时限的,相关处室、单位要本着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承诺办理时限,做到每项对外服务工作都有时限承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各处室、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对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时,必须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规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要明确告知服务对象结果及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办结时限的,经办人要按照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将延期的原因和延长时限告知服务对象。

四、承办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承诺时限未能办结所办事项;(2)在规定、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通知服务对象;(3)未按承诺规定内容答复服务对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A、B角工作制度

 

一、A、B角工作制是指在落实岗位责任制的前提下,对每项工作职责均明确A、B两名责任人,A、B角互相补位,确保不空岗的工作制度。

二、厅领导班子成员,各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领导中,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余人员每两人互为A、B角。各处室、直属单位和省公务员局的每项业务都要确定两名工作人员互为A、B角。

三、A、B角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和服务内容,要面向社会公示,并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四、A、B角实行主辅责任制,职位分主辅,责任分主次,工作相互协助。A角为本职岗位的主角,职责是做好本职工作,并对所做的工作负主要责任;B角为A角的配角,职责是当A角不在岗时,其负责的各项业务由B角受理,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并对所办理的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五、A角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角做好工作交接,因情况特殊不能及时交接的,B角应主动顶岗。B角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位和A角的主要工作,并兼有A角的职责权力。

六、凡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以及各处室、单位对外承诺的工作时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

七、A、B角责任人不得有以下行为:(1)A、B角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相互推诿;(2)A角不在岗时,B角不能胜任工作;(3)A、B角同时不在岗。

八、厅领导班子成员的A、B角分工情况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各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A、B角分工情况,以及各项业务职能的A、B角分工情况由本单位研究确定,报办公室备案;机关各处室领导及各项业务工作的A、B角分工情况由本处室研究确定,报办公室备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首次申请办理事项时,工作人员即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的材料、程序和时限等相关内容,并依据相关规定即时做出受理、补正或不受理答复的工作制度。

二、处室、单位可通过发放“明白纸”、设立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或网上查询等方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办事项需要的申请材料、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

三、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申办事项,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要立即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予以补正;对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或依法不能办理的,要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

四、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的申办事项,承办工作人员无法当场作出明确答复和处理的,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并在规定或与服务对象约定时限内告知当事人。

五、承办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不通过任何方式提供一次性告知资料;(2)工作不负责任或有意刁难服务对象,不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事程序、所需材料或办理要求等事项;(3)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横、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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