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标准过低
尊敬的领导:
工伤辅助器具是工伤职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的关键支撑,其标准合理性直接关系民生保障质效。当前我省现行部分辅具标准制定时间较早,已与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上涨及医疗技术进步不相适应,存在“标准滞后于市场、限额低于实际需求”的问题,且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的要求衔接不够紧密。
为贯彻《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省级可结合实际制定目录、确定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康复辅助器具有效供给”的部署,建议启动辅具标准修订工作:一是参照最新物价水平和人均预期寿命调整支付限额与更换周期;二是增补智能假肢、康复机器人等新技术产品目录;三是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与市场价格、技术发展同步。这既是规范工伤保险管理、避免“类案不同判”的法治要求,更是提升工伤保障水平、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举措,恳请予以重视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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