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招录(聘)流程
近期,山东省属及各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初级综合类岗位人员公告已发布,其中设有残疾人专岗,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中“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规定。且在国务院政策解读会上,明确强调在确保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前提下,专项招录不得额外设置残疾类别(如仅限肢体残疾)或等级(如仅限四级)等不合理限制。
按照上述要求,本年度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共设置残疾人岗位8个,有7个岗位未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中“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仅限制肢体四级,或者限制肢体四级和听力四级,属于带头歧视,明显限制了其他类型、其他类别残疾人公平竞争的机会。
山东作为人口大省,残疾人众多,更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不是通过限制条件,将广大残疾人拒之门外。建议参考内蒙古人社做法,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设置限制条件,例如,其在事业编招聘中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者,需要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与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能够参加规定的笔试和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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