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考函〔2016〕3号
各市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9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4号)及有关考试考务工作的要求,现将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专业设置
(一)考试时间
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人机对话和纸笔两种方式进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及考试方式详见附件1),其中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4、15、21、22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4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5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二)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因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我省或外省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流入地考试机构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详见附件2)。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的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五)根据《关于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字〔2015〕17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以后(包括2013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自2016年(中医临床类专业自2018年)起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必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2013年以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报考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即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未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不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各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有规定的仍按其规定执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应试人员可自1月15日—2月3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报名。所有报名应试人员须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打印《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签字并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盖章后,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人事考试中心指定地点办理现场审核确认手续。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1月16日—2月4日期间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工作,截止时间统一定于2月4日16:00(各市审核确认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请各市于1月14日前将现场审核确认的时间、地点、咨询电话等信息报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科。
应试人员审核确认时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签署报考意见并盖章的《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3.应试人员本人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按照报考条件规定提供所需的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请应试人员及时登录所在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现场审核确认时间、地点等信息,了解相关要求。
(二)应试人员现场审核确认通过后,应在1月16日—2月6日内登陆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缴费,以完成报名。逾期未办理现场审核确认、网上缴费的,视作放弃。选择所属市为济宁、潍坊的报考人员,现场审核确认通过后即视同已缴费(无须进行缴费操作)。
各市务必将现场审核确认方式、时间、地点、缴费时间及方式进行公告,确保应试人员顺利报名和参加考试。因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网上缴费,请各市在审核确认现场注意提醒应试人员及时进行网上缴费,避免因逾期未缴费影响参加考试。
(三)各地各报名点务必提醒应试人员注意正确填报专业代码,以防耽误应试人员的正常考试。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而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四、收费标准
接山东省物价局通知,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暂缓提高,仍按鲁价费发〔2013〕105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科50元收取。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潍坊、济宁市请于5月12日前将应缴省里的考务费上缴至省财政专户。咨询电话:0531-88597682。
五、考试组织实施
(一)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将报名时间、现场审核确认地点和要求,特别是缴费方式的变化等信息进行公告。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表》(附件3)完成有关考务工作。
(二)3月18日前,各市确定考场并完成考试试室和考生座位编排工作,并向省人事考试中心提交考场编排数据。
(三)考试实施前,各市要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制定应急预案。在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工作中,要按照考务规则明确责权,妥善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各市通过报名信息管理系统打印《考试试室编排表》、《考试试室座位安排表》和《座位贴》,分别用于标识考点、考场及座位。在每个考点的显著位置张贴《考试试室编排表》,每个考场门口张贴《考试试室座位安排表》,每张课桌粘贴《座位贴》。
(四)各市要加强考试安全管理,特别是试卷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抓好对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相关规定,熟练掌握卫生考试的工作程序和专业分类,并进一步完善考试工作监督机制。
(五)考试实施期间,各市考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考务规则履行主考、监考、巡考等工作职责,维护好考点考场秩序,杜绝发生错发考生试卷、漏收、错装考生试卷和答题卡等情况。
(六)各市要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等有关政策的宣传执行力度,严肃考风考纪。对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进行报名及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考务工作计划安排,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6年1月14日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考试方式 |
101 |
药学 |
纸笔 |
102 |
中药学 |
人机对话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纸笔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纸笔 |
106 |
病理学技术 |
纸笔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纸笔 |
108 |
营养 |
纸笔 |
109 |
理化检验技术 |
纸笔 |
110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纸笔 |
111 |
病案信息技术 |
纸笔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考试方式 |
201 |
药学 |
纸笔 |
202 |
中药学 |
人机对话 |
203 |
护理学 |
纸笔 |
204 |
中医护理学 |
人机对话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纸笔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纸笔 |
208 |
病理学技术 |
纸笔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纸笔 |
210 |
营养 |
纸笔 |
211 |
理化检验技术 |
纸笔 |
212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纸笔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纸笔 |
214 |
输血技术 |
纸笔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人机对话 |
216 |
心理治疗 |
纸笔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考试方式 |
301 |
全科医学 |
人机对话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人机对话 |
303 |
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5 |
呼吸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6 |
消化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7 |
肾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8 |
神经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09 |
内分泌学 |
人机对话 |
310 |
血液病学 |
人机对话 |
311 |
结核病学 |
人机对话 |
312 |
传染病学 |
人机对话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人机对话 |
314 |
职业病学 |
人机对话 |
315 |
中医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17 |
普通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18 |
骨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19 |
胸心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0 |
神经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1 |
泌尿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2 |
小儿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3 |
烧伤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4 |
整形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5 |
中医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人机对话 |
328 |
中医骨伤学 |
人机对话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人机对话 |
330 |
妇产科学 |
人机对话 |
331 |
中医妇科学 |
人机对话 |
332 |
儿科学 |
人机对话 |
333 |
中医儿科学 |
人机对话 |
334 |
眼科学 |
人机对话 |
335 |
中医眼科学 |
人机对话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人机对话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人机对话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人机对话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人机对话 |
340 |
精神病学 |
人机对话 |
341 |
肿瘤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42 |
肿瘤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人机对话 |
344 |
放射医学 |
人机对话 |
345 |
核医学 |
人机对话 |
346 |
超声波医学 |
人机对话 |
347 |
麻醉学 |
人机对话 |
348 |
康复医学 |
人机对话 |
349 |
推拿(按摩)学 |
人机对话 |
350 |
中医针灸学 |
人机对话 |
351 |
病理学 |
人机对话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人机对话 |
353 |
口腔医学 |
人机对话 |
354 |
口腔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356 |
口腔修复学 |
人机对话 |
357 |
口腔正畸学 |
人机对话 |
358 |
疼痛学 |
人机对话 |
359 |
重症医学 |
人机对话 |
360 |
计划生育 |
人机对话 |
361 |
疾病控制 |
纸笔 |
362 |
公共卫生 |
纸笔 |
363 |
职业卫生 |
纸笔 |
364 |
妇幼保健 |
纸笔 |
365 |
健康教育 |
纸笔 |
366 |
药学 |
纸笔 |
367 |
中药学 |
人机对话 |
368 |
护理学 |
纸笔 |
369 |
内科护理 |
纸笔 |
370 |
外科护理 |
纸笔 |
371 |
妇产科护理 |
纸笔 |
372 |
儿科护理 |
纸笔 |
373 |
社区护理 |
纸笔 |
374 |
中医护理 |
人机对话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纸笔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77 |
核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纸笔 |
380 |
病理学技术 |
纸笔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纸笔 |
382 |
营养 |
纸笔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纸笔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纸笔 |
385 |
消毒技术 |
纸笔 |
386 |
心理治疗 |
纸笔 |
387 |
心电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纸笔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纸笔 |
390 |
输血技术 |
纸笔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人机对话 |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规定,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l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附件3
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工作计划安排表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时 间 |
报送《审核点信息汇总表》(附件4) |
2016年1月14日前 |
网上报名 |
1月15日—2月3日 |
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确认 |
1月16日—2月4日 |
报送考生报考级别专业和科目修改情况 |
2月6日前 |
提交考点编排考场试室、安排考生座位数据 |
3月18日前 |
准考证网上打印功能开放 |
4月26日—5月22日 |
报送《考务信息表》(附件5) |
5月9日前 |
考试实施 |
5月14、15、21、22日 |
报送数据修正信息 |
5月24日前 |
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并上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表》(附件6)传真与原件 |
5月31日前 |
附件4
审核点信息汇总表
考区:
序号 |
审核点名称 |
地址 |
审核时间 |
咨询电话 |
备注 |
填表人: 填表单位: (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考务信息表
1.试卷领取信息
考区 名称 |
领取试 卷时间 |
领取人 员姓名 |
领取人员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领取试 卷车号 |
2.考试值班信息
值班 人员 |
姓名 |
值班电话 |
值班时间 |
值班地点 |
|
固定电话 |
手机 |
||||
负 责 人 |
|||||
考务值班 |
|||||
技术值班 |
考区(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情况统计表 |
||||||||||||
考试名称: |
考区:(盖章) |
|||||||||||
序号 |
考试级别专业 |
考点 |
考场 |
姓名 |
准考证号 |
考场情况记录单记录情况 |
具体处理情况 |
备注 |
||||
违纪行为描述 |
违纪编号 |
违纪行为描述 |
违纪编号 |
处理结果 |
||||||||
1 |
||||||||||||
2 |
||||||||||||
3 |
||||||||||||
填表人: 复核人: 主要负责人: 填表时间: 注:1.所有项目应齐全完整,并按“考试级别专业-考点-考场-准考证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 2.“处理决定情况”部分请使用规范性的语言填写,“处理结果”中不得出现“建议……”等字样。 3.若违纪行为描述、违纪编号与《考场情况记录单》记录不一致的,请在备注中注明原因或另附情况说明。 4.考试过程中发现但未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录的,请另附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