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山东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贾海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新精神,近期,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修订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办法》的特点和亮点主要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方式。《办法》明确,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同时,适应人员的流动性,《办法》明确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乡制度间的衔接办法。
二是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办法》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将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
三是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办法》强调,市、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四是与土地征收程序有效衔接。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个程序与征地程序紧密结合,并提出时限要求,压紧压实有关参与各方的责任。如,方案的制定时间节点、公示期限,资金预存及拨付时间,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转送时间等。同时,要求各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是养老保险方案制定更加科学合理。考虑农村村民自治等实际,《办法》明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主管理、群众认可的原则,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同时,授权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养老保险方案的具体拟定办法。
六是强化“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办法》规定,政府补贴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土地。在土地报批前,市、县政府应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是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办法》要求,各市政府每半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暂停当地的征地报批手续直至遗留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八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提出,对养老保险方案制定不力、政府补贴资金落实不及时、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比较严重的市、县,由省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