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9年以来,国家先后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明确了征收土地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内容。2022年,我省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要求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按照国家和省征收土地政策要求,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省内外调查研究,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修订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
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9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5部分28条,通过进一步强化“先保后征”原则、细化办理流程、明确保障办法、压实责任主体等措施,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效机制。主要政策及创新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硬性约束,压紧压实政府主体责任。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二是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土地。
(二)尊重群众意愿,科学制定养老保险方案。《办法》明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主管理、群众认可的原则,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同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压实乡镇政府责任,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明确流程时限,严肃规范办理程序。一是市、县政府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1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按规定公示30日后,乡镇政府负责核准并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二是土地报批前,市、县政府应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存储;征地批准后60日内,市、县政府将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三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并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及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后,60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常态化共享被征地报批、资金拨付、方案制定等信息。二是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暂停其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直至遗留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比较严重的,由省政府对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等。
此外,《办法》对不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待遇计发、政府补贴资金计息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