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2024年3月29日,《山东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鲁人社函〔2024〕32号)印发。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人社部下发《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1号)文件要求,各省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同时推进省内联网直接结算。3月29日,我省结合工作实际,在部印发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以下简称《部跨省规程》)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完善,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4月1日,启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建设全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对接省集中社保信息系统,采用接口模式对接部级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打通了部、省、市业务联通渠道;二是确定跨省预付金初始额度。根据我省近年工伤职工跨省就医人数及就医费用情况,我省向29个省份拨付了预付金。三是确定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将16市及省本级纳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选定24家首批省内异地直接结算协议机构;确定济南、青岛、淄博、烟台、东营、德州6市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市,山东省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11家跨省直接结算协议机构。
三、主要内容
《经办规程》共6章30条,主要包括:总则、备案管理、就医管理与费用结算、资金管理与费用清算、核查监督、附则等内容。
(一)规范了异地就医管理。明确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三类人员范围,即因治疗条件限制需转诊转院或异地长期居住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明确了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转诊转院备案有效期为就医当次有效。明确了就医地协议机构和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医疗费结算的流程,将异地就医工作纳入就医地协议管理范围。
(二)明确了资金管理方式。鉴于我省已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省内异地就医各市不实施预付金制度和清算制度,由省级采用记账方式管理;跨省异地就医各省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初始额度为可支付半年,各省费用清算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支付。
(三) 优化了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体现减证便民的服务理念:与《部跨省规程》相比,省内异地就医增加了门诊费用的直接结算;备案审核时间由5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变更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备案就医地的限制由6个月压缩到3个月;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备案取消了佐证材料,备案申请更加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