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龄人员等4类特定从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士功
今年5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从7月1日开始实施,将4类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超龄人员、实习学生、家政服务业人员等人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为切实解决这些群体“受伤没保障、商保待遇低、保障难落实”的问题,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学习借鉴,经论证评估,出台《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从7月1日开始实施,将4类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这个政策既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有力举措,也是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重大突破,将工伤保险职业人群广覆盖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根据前期评估,这项政策至少将惠及50万人。
关于参保对象,政策聚力保障4类群体:一是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二是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三是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四是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在政策执行上,坚持自愿参保原则,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自愿为上述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特别说明一下,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在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待遇领取等环节,与法定参保职工执行相同的流程。从业单位参保缴费后,特定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