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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部门解读
2024-11-27 字体

《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解读材料

 

为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发挥浮动费率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根据法规政策及我省有关规定,印发了《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3〕18号)要求,制定全省统一、行业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决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318号)

三、出台目的

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提高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四、主要内容

《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共3章15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从浮动指标、浮动周期、浮动标准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构建了费率浮动制度。

(一)总则。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工伤保险支缴率、初次确定费率及浮动周期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提出,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综合考虑基金收支原则等要求,确定我省费率浮动周期为两年,第一个浮动周期从2025年1月1日开始。

(二)浮动标准。明确费率浮动档次、上浮下浮标准、不纳入支缴率情形、不得下浮等规定。

一是费率浮动的档次、标准。执行国家统一的规定,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行业基准费率和上浮两档);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上浮各两档)。根据我省各市费率浮动的实践经验,借鉴兄弟省市做法,以支缴率为标准明确了浮动的具体情形。

二是明确不纳入工伤保险支缴率情形。主要涉及两个视同工伤情形“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政,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并增加兜底条款,以应对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相关情形主要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与用人单位自身关联度较低,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三是明确不得下浮的七种情形。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义务履行不到位、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不得下浮。相关限制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保障职工权益;同时,充分考虑职工工伤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关联度,限定部分情况,保障用人单位权益。

(三)附则。明确费率浮动办理要求、救济途径及文件生效日期。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结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申请重新核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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