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部门解读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的组织和管理,提升调解仲裁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法治化建设水平,促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法定、前置、中立、终局等特点,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已经基本实现了组织机构实体化、办案流程法治化、基础保障稳固化阶段性目标,受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出现高发多发趋势。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解决案多人少发展难题,亟需解决队伍的专业化发展路径问题。为提高仲裁队伍建设水平,发挥专家智库引领作用,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试行)》
三、出台目的
严格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成员征选及管理,更好发挥专家智库引领作用。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专家库成员入库条件、职责、专家库的使用方式以及专家库的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制度层面对入库专家管理进行规范。
(一)明确专家入库条件。专家入库除具备政治过硬、作风严谨、品德高尚、公道正派等综合素养和履职必备身体条件外,还需熟悉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水平,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职仲裁员担任入库专家的应具有5年以上聘任经历,仲裁办案经验丰富,曾成功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者成功处理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专家学者担任入库专家的应在劳动法学领域具有较高建树;退休仲裁员和退休法官担任入库专家的应具备5年以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经验。
(二)规定入库专家职责。专家库成员主要为重大、疑难和复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提供专业意见,参与典型案例、疑难问题研讨、案件质量评查及重要课题调研,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重要理论研究、重大政策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受邀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参与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普及工作。
(三)严格入库专家管理。专家库成员聘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届满可根据复核和个人意愿确定是否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办法》同时对解聘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并要求未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专家库成员不得以在库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本人或近亲属与所委派的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回避。
目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公布首批50名仲裁专家库成员,并有效开展工作。下步,将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抓好后续仲裁专家选聘入库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