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管理工作,提升评价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提出“对不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的评价机构给予限期整改、移除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等处理”等要求。经与人社部鉴定中心多次沟通,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确定评价机构退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几种情形和程序要求。
二、《通知》目的
搭建动态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与评价质量挂钩的评价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有进有出,通过质量管理将不开展业务、履职能力差、违纪违规等机构及时清退,引领带动更多的评价主体实现高质量发展,确保评价队伍建设运行的良性循环。
三、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评价机构存在的自愿撤销、违反职业技能评价工作规定、主体灭失等三种情形,分别明确了移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工作要求。
(一)自愿撤销。《通知》明确,评价机构由于单位产能转型、职能变更、业务调整等原因,失去继续在我省组织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自主意愿或能力,应主动向备案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简称人社部门)提交撤销备案申请等相关材料,相关人社部门将按照要求在社评机构完成收尾工作后,出具撤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的通知,将其移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
(二)违反规定。《通知》对处理违反规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通过日常监督或投诉反馈等方式发现评价机构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及违反国家、省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经人社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向符合撤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规定的评价机构出具书面核查意见,评价机构可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确认撤销的评价机构,须按照要求完成收尾工作,由人社部门出具撤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的通知,将其移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
(三)主体灭失。评价机构存在主体破产关闭、注销等情形,自主体灭失之日起,自动撤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