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部门解读
一、出台背景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是稳定就业岗位、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有效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出台此文件。
二、文件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立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从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加强民营企业用工保障、加大民营企业创业扶持等方面提出12条政策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支持稳岗用工方面。一方面,通过落实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规定实施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力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进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社保补贴、见习补贴等“政策组合拳”,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把“专精特新”、涉及重点外资项目等民营企业作为重点企业,提供“一对一”“点对点”用工服务,加力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此外,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方面,《通知》明确支持其面向民营企业提供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优先推荐工作成效显著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评“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
二是加大创业扶持方面。通过整合集成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开展创业政策推介、创业知识宣讲、创业项目路演等活动,加强创业指导帮扶。此外,《通知》提出,试点建设一批山东省创业街区,设立创业赋能中心,组织开展山东省创业大赛、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选树等活动,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三是强化人才支撑方面。《通知》明确,民营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或依托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充分激发技能人才积极性。此外,《通知》提出,民营企业可以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切实提升人才培育水平。
四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一方面,通过实施超龄人员、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加大劳动者权益维护力度。另一方面,通过推动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新就业形态方面劳动纠纷的调解。此外,《通知》明确,落实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处罚”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名营企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民营市场主体活力。
此外,全省人社部门还制定了保障措施,通过建立常态化服务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集中开展人社局长进企业宣讲活动、挖掘推广人社领域民营企业先进典型等方式,强化政策落实,营造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