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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
2024-01-05 字体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137号)、《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鲁政办发〔2023〕3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就业。2021年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在全省组织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通过大幅创设公益性岗位,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促进共同富裕,助力乡村振兴。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确保好事办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对岗位设置、安置对象、上岗流程、岗位待遇、人员退出等作出规定,有效规范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扩容提质行动成为我省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2023年底到期后将自动失效,需要接续制定新办法,保持政策衔接。为保持政策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办法》。

二、决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出台目的

《办法》制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实施精准的管理监督办法,细化工作措施,便于基层规范操作,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主要从管理监督目的、岗位开发设置、安置对象、岗位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补充完善进一步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一)明确了管理监督目的

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增进民生福祉。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不设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完善了岗位开发设置

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并充分吸收省有关部门和16市意见,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岗位名称,如将“疫情防控”岗位调整为“卫生防疫”岗位,在“公共管理类岗位”中增加了“群防群治”岗位,在“社会治理类岗位”中增加了“司法协理”岗位等。

动态调整了安置对象范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等文件,动态调整了安置对象范围,在主要安置原先“4+2”类群体基础上,允许各地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安置范围,并对人员条件作出界定。

提高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保障标准

进一步提高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保障,将为上岗人员每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标准,由不超过60元提高到不超过100元。

强化了岗位管理要求

强化了退出管理的要求,将“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列入自然退出情形,要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及时督促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退出。增加了培训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岗前培训,提升上岗人员能力和岗位适应度。

增加了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日常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违规安置、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不按时发放补贴等问题监督检查力度。

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及其他事项

办法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35号)同时废止。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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