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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2023-12-15 字体

关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

的通知》的解读

 

2023年12月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10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提出“自2024年1月起,启动实施职工医保基金全省统筹调剂制度”,提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筹资标准,明确了职工医保费缴费比例。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政策。

二、主要内容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自2024年1月起按9%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保障措施

一是《通知》要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按月增减人员、按月申报方式,与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建立常态化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费机制。

二是《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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