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范围和统筹保障资金使用要求。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9年,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部署,出台了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办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于2021年结束,相关政策也停止执行。为深入实施《山东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断强化群体性、行业性职业技能培训,最大程度发挥补贴资金的质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至国家新一轮职业培训政策出台前的政策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联合出台过渡时期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资金保障文件。
二、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7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政策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区分资金来源)。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
1.就业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培训。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下简称“脱贫劳动力”)及脱贫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企业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毕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可以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企业在职职工培训。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家企业内同一名职工享受1次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家企业内同一名职工享受1次补贴。
3.高等院校在校生培训。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在校期间每人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补贴在校期间不可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
4.项目制培训。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企业、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等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包括:围绕“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等战略,开展各类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结合打造山东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开展“金蓝领”“鲁菜师傅”“山东手造”“齐鲁建筑工匠”“设施农业”、劳务品牌等特色培训;对脱贫劳动力、残疾人、去产能失业人员、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各市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需求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特定群体、行业等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中明确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的培训,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保障渠道
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其他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
(三)授权事项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长等因素合理确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由设区的市制定。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