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三、核心内容: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大特困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2022年4月未完成缴费的企业,也可申请自2022年4月开始缓缴,缓缴截止期限相应提前1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5月至12月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涉及人群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涉及范围: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五、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申办程序:人社部门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数据共享,获取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名单,首次比对结果由省社保中心统一导入系统。在名单范围之内的企业,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不在名单范围之内的用人单位和按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纳入缓缴企业名单;采取自主申报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暂缓缴纳2022年5月至1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采取银行批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具体缓缴办法由各市人社、税务部门会商后确定。
(二)申报材料
不在名单范围之内的用人单位和按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如符合缓缴条件,可携带证明所属行业类型或经营范围的材料、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承诺书(表样见附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缓缴。
附件1
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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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餐饮□ 零售□ 旅游□ 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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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险种: 养老□ 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 月至2022年 月 失业□ 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 月至2023年 月 工伤□ 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 月至2023年 月 |
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 |
单位填表人: 申请时间:
附件2
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单位行业类型、营业范围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的缓缴政策范围,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信息真实有效,承诺缓缴期间依法履行好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代扣代缴义务,并于缓缴期满后依法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如有不实,愿意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本金和滞纳金。若提供虚假信息,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承诺单位(章) :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