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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1-08-04 字体

 

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职业培训领域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方式,对我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制订《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标准进行规范。制订《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山东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模板,为各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门提供指导和借鉴。

三、享受对象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培训机构。

四、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

(一)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

  2.告知审批机关根据《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内容和事项。具体包括: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3政府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事项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4政府部门认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解释、说明、申诉的渠道;

  5其他告知内容。

  3.承诺举办者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与承诺不符的将被视同为“提交虚假材料”,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已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标准、条件和技术要求;

  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3签署章程、协议内容合法并已依法签署、生效;

  4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办学活动,从事的办学活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5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6所作承诺是举办者真实意思的表示。

  4.审批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办报告和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核,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举办者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举办者自行撤销申请的,审批机关终止办理程序。

5.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照《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鲁教民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申请报告参照《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见文件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申请报告由各设区的市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制定

2.承诺书。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申请报告参照《山东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见文件附件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承诺书由各设区的市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制定

3.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信息。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一份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一份

5.其他告知承诺书约定应提交的材料。如办理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申请时提交的办学许可证原件、理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等。

举办涉及消防、保安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材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告知承诺制是申请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申报形式,如申请人不同意承诺,或存在失信记录不应实行告知承诺制,则应继续按照非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审批。

2.根据山东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规定,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下放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即冠以“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审批机关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3.作出审批决定后,审批机关只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诺的涉及行政许可的办学条件等审批事项开展实地核验,对不涉及行政许可的招生、培训等办学行为监管由人社部门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权限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4.加强党的领导,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5.允许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职业(工种)为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技能类工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层次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三个层次

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办学场所所在整栋建筑物具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具有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7.对于民办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与教师规定的学历条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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