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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9-14 字体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4〕74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512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编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监测、考核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这一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实施的省级规划,既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省级专项规划,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领域的省级总体规划,是指导未来一个时期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省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支出,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规划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框架下编制,并同期实施,规划期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第三条 规划的编制、实施、监测和考核等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实际出发,目标任务适量可行;统筹兼顾,上下衔接,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分工负责,协调推进,规划职能业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突出重点,依托重点项目建设引领事业全面发展;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富有前瞻性和创新意识。

第四条 为确保规划编制、实施和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统筹协调组、若干专业工作组、专家咨询委员会。

(一)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整个规划编制、实施和监测的领导。

(二)统筹协调组由厅规划职能处室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整个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测工作;负责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政府及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的衔接、协调联络、信息通报;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与本领域各专项规划的衔接。

(三)专业工作组按照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收入分配、基础能力建设等业务分别设置,由业务主要处室(单位)或指定处室(单位)牵头,业务相关处室(单位)参与,具体负责本业务领域内规划的编制、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经济社会领域有关专家、系统内业务骨干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测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规划编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统筹协调组协调组织、各专业工作组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开展工作。编制的具体工作可以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班子负责,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机构承担。

 第六条 规划编制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组研究拟订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衔接单位、论证方式和批准机关;提出规划编制的总体任务、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分阶段提出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确定规划编制工作机制、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等。工作方案应广泛征求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预研究。预研究在统筹协调组统一组织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各专业工作组按职责分工进行,规划编制专门班子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机构全程参与。

预研究一般于规划起始期前两年的上半年开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上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理清原规划中未落实的工作目标、重点建设项目及未落实原因等,除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外,与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工作相结合,统筹考虑,确保上期规划顺利实施。

2.筹划下一个规划期业务领域范围内主要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调查研究,着手开展基础信息的调查搜集、课题研究以及拟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为整个规划编制提供基础材料,提出重大调研课题立项。

3.按职责分工分头编制本业务领域内专项规划初步思路,汇总、整理专项规划思路,形成全省规划思路。研究设定规划初步指标体系、指标解释、指标测算办法,设计多因素指标测算数理模型。

4.专项课题调查研究。根据批准的课题立项,组织开展就业、社会保险、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劳动关系协调等专项课题研究,对规划指标数理模型进行研究论证,形成若干专项课题报告,为规划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依据和支撑。专项课题研究由各专业工作组负责组织,可以由业务处室(单位)按分工承担,也可以由社会机构承担。

(三)编制规划框架和草案

1.规划框架。根据调查研究情况,研究提出规划编制的框架提纲,并征求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框架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回顾、形势分析、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发展重点、保障措施等。

规划框架编制需在规划起始期前两年的年底前完成。

2.规划草案。各专业工作组按全省规划框架和职责分工分头编写专项规划草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验总结、面临形势和存在问题的分析、主要工作目标、主要工作措施及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措施等。统筹协调组对各专项规划草案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全省规划草案。

规划草案编制一般于规划起始期前一年年初开始编制,3月底前完成。

(四)衔接协调。规划草案在送省政府审定前,应送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衔接;送省政府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和计生等涉及民生的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送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国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规划应服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与省政府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和计生等涉及民生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省政府协调决定。

(五)征求意见。编制规划应充分发扬民主,组织系统内业务骨干对规划草案进行充分研讨,广泛听取意见。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外,应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六)专家论证。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充分研讨、深入论证,并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七)审批。规划草案经衔接、征求意见、论证后,应于规划起始期前一年的三季度报请省政府审批。同时还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规划编制说明应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提请省政府办公厅行文公布,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拟纳入规划开展的重点工程建设和制度改革项目,须按照国家投资体制、财政体制和科研体制改革要求,进行立项申请。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向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属于制度改革的项目,应向省政府财政、科技等部门申请。

立项申请工作由统筹协调组统一对外组织协调,各专业工作组积极配合,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做好相关项目文件起草工作。立项通过后,由各专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组负责总体项目计划、项目进度及组织协调管理。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八条 实行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将规划目标、主要工作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处室(单位),落实部门分工;编制年度计划和工作要点,进行年度分解和分市分解,落实各市分工。

第九条 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协调组负责制定部门分工方案,将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工作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等逐一分解,分别落实到相关处室(单位)。

规划实施第一责任人的处室(单位),应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处室(单位)和人员,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牵头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参与配合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主动地做好落实工作。

第十条 编制实施年度计划。逐年编制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将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按照测算确定的比例结构或规律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年份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社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劳动关系协调、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

(一)确定全省年度计划总指标。在确保规划目标完成的基础上,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等,确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总计划目标。

1确定计划指标预测数。基期年度10月底前,各专业工作组根据指标测算数理模型,按照前三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完成预测情况,提出各专业计划指标预测数,统筹协调组汇总、平衡,形成全省年度计划总指标预测数,报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编制年度计划草案。各专业工作组根据计划指标预测数,在深入研究计划年度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本业务领域年度计划意见,统筹协调组汇总、平衡,形成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于基期年度11月中旬前分别报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省“一上”)。

(二)确定全省分市年度计划指标。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总计划目标为基础,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确定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目标。

1.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年度建议计划(即市“一上”),一般于基期年度10月底前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市的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根据指标测算数理模型科学推算,按照增量和增幅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下”计划任务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分市年度计划草案,下发各市征求意见(即省“一下”)。

3.各市结合基期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省年度计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即市“二上”)。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充分考虑各市的意见,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正式计划,经综合平衡并与各市协商,呈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正式计划下达各市执行(即省“二下”),一般于计划年度的2月底前下达。

第十一条 制定实施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要点。相关处室(单位)应根据部门分工和各自落实规划的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将规划中提出的主要目标、工作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等,逐一进行分解落实。

第十二条 分类落实规划指标

(一)预期性指标。对规划中的预期性指标,要通过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产业、投资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努力争取实现。

(二)约束性指标。对于已经被国家、省确定为约束性指标的工作目标,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必须确保完成。

(三)重点建设工程和制度改革项目。规划中提出的重点工程、制度改革项目,应采取措施切实组织好、实施好。

 

第四章 规划监测

 

第十三条 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主要包括执行通报、规划评估、规划调整等手段。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定期通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重点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通过对全省各分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找出影响计划执行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形成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规划评估。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主要包括中期评估和整体终期评估;在评估中可实施项目评估和整体评估。规划实施一段时间(通常为两年半)后,应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在规划实施正式结束前半年到规划实施结束后3个月内,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

(一)评估内容。主要是规划中提出的主要目标、工作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等落实情况。

(二)评估方式。评估工作可由领导小组安排统筹协调组和各专业工作组实施,评估结果征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也可委托专家和社会机构进行。

(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分为规划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报告。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是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终期评估报告是编制下一期规划的基础参考材料。规划评估报告应对规划执行以来的主要目标、工作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规划执行中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规划评估报告应当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规划调整。建立规划调整机制,密切关注规划期内外部的变化、进行发展环境分析与预测,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

(一)中期评估调整。对经中期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统筹协调组牵头,由各专业工作组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

(二)年度计划调整。各市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相关市提出调整报告,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批复。

 

第五章 规划保障

 

第十七条  组织领导。规划工作重大事项应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根据责任分工,相关处室(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规划编制、实施、监测中明确具体负责人员。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规划实施组织协调机构,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完成时限,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八条  经费保障。规划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加强统计和信息化支持。建立规划指标统计监测体系,通过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规划指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调度管理。对列入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定期调度,项目责任处室(单位)通过调度要跟踪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协调和督促,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在规划期内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规划考核。规划考核主要通过对相关处室(单位)、各市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主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的方式进行,并纳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专项规划和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应以本规划为基础进行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和管理,在目标、任务和执行进度上与本规划保持协调一致;设区的市、县(市、区)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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