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办理常用模板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常用模板》,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查明查实、办理答复合理合法,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办理常用模板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二、延期答复告知书
三、征求意见函(共同制作机关)
四、予以公开答复书(已经主动公开)
五、予以公开答复书(可予提供)
六、不予公开答复书(国家秘密类豁免)
七、不予公开答复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
八、不予公开答复书(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
九、不予公开答复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类豁免)
十、不予公开答复书(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十一、不予公开答复书(四类过程性信息)
十二、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执法案卷)
十三、无法提供答复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但政府信息不存在)
十四、无法提供答复书(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
十五、无法提供答复书(机构改革后职能转移到其他单位)
十六、无法提供答复书(政府信息已移交省档案馆)
十七、无法提供答复书(需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十八、不予处理答复书(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
十九、不予处理答复书(重复申请)
二十、不予公开答复书(党务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我们无法根据您的申请内容描述查询到准确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请您进一步明确所申请政府信息内容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有关补正材料请自收到该补正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厅,反馈方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zfxxgkshenqing2018_rst@shandong.cn),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请注明信息公开补正材料,邮编:250014)。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厅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二、延期答复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核,该申请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经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现予以告知,并于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此申请进行答复。
感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三、征求意见函(共同制作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
(202 )第 号
(被征求意见机关):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的 政府信息,经审查,该政府信息由你单位共同制作。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的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在收到本征求意见函后研究提出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如不同意公开请说明理由。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四、予以公开答复书(已经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查, 已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主动公开(公开网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您可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询获取该文件。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五、予以公开答复书(可予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为您提供 ,详细附后。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六、不予公开答复书(国家秘密类豁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故无法为您提供。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七、不予公开答复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关于 的政府信息,根据 《(特别法律、行政法规)》 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故无法为您提供。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八、不予公开答复书(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故无法为您提供。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九、不予公开答复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类豁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和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故无法为您提供。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经审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为您提供 ,详细附后。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为您提供 ,详细附后。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部分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为您提供 ,详细附后。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十、不予公开答复书(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故无法为您提供。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十一、不予公开答复书(四类过程性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故无法为您提供。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十二、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执法案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故无法为您提供。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十三、无法提供答复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但政府信息不存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检索,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故无法为您提供。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十四、无法提供答复书(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本机关不掌握。(经查, 工作/职责由 部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故无法为您提供/建议您向 另行提出申请(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十五、无法提供答复书(机构改革后职能转移到其他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本机关不掌握。(经查, 工作/职责由 部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第二条“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的规定,建议您向 另行提出申请(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十六、无法提供答复书(政府信息已移交省档案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已经移交省档案馆。建议您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山东省档案馆咨询了解,咨询电话:0531-51766601。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十七、无法提供答复书(需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故无法为您提供。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十八、不予处理答复书(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您(你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投诉/举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规定,您的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您通过有关(信访)渠道提出您的诉求。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十九、不予处理答复书(重复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您(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厅已于 年 月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 )第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如您再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我厅将不重复处理。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二十、不予公开答复书(党务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 ”。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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