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实施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1.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2019年1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底,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明确提出: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政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4号,以下简称鲁人社规〔2021〕4号),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7日。鲁人社规〔2021〕4号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明确缴费不足4年人员指数计算问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和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五个部分。
2.评估方式和评估过程。为做好鲁人社规〔2021〕4号实施后评估工作,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结合工作实际,将鲁人社规〔2021〕4号实施后评估工作纳入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核查评估,由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各市人社局、第三方机构组成评估小组,采取听取情况介绍、现场调研、查看档案材料等方式,统一开展评估工作。
2022年11月,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评估调研工作的通知》。2023年2月15日至3月17日,评估小组分赴16市开展实地评估,座谈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2023年4月,第三方机构反馈评估工作情况。2023年12月,形成评估报告,并全面分析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进行运用。
二、评估内容
1.文件实施情况。2022年,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共为1万余名参保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归集业务;为29万名退休人员办理待遇核定业务。
2.取得实效。一是减轻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鲁人社规〔2021〕4号实施前,需要办理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需要联系转入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实施后,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到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二是提升了养老保险公平性统一性。鲁人社规〔2021〕4号实施后,参保人员省内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以参保职工各月份缴费工资占缴费时所在参保地执行的月平均工资比重确定,进一步堵塞政策漏洞,防范基金支付风险。三是保障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权益。鲁人社规〔2021〕4号实施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未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申请次月起纳入统筹。鲁人社规〔2021〕4号实施后,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于到龄次月纳入统筹发放。四是提升了管理服务水平。2022年,全面推行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集成服务,整合退休资格确认、社保退费、社保减员、个人账户归集和结清、退休待遇核定等13个服务事项整合为“一件事”,实现一张表单、一次受理、一链办结,各事项办结时限按照规定时限执行,符合条件的秒批秒办、即时办结。
3.存在问题和原因。这项工作关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群众咨询量较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三、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鲁人社规〔2021〕4号符合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相关规定,符合山东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建议继续执行。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精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继续实施“政策找人”行动,不断增强群众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