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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实施后评估报告
2023-12-29 字体


《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实施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职业培训领域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要求和我省实际,2021年7月30日,我厅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决定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方式,对我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评估方式和过程。2023年11月15日和17日,我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分东西两个片区在淄博、德州两市召开了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座谈会,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上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正常实施情况进行了交流、商讨。

    二、评估内容

    (一)文件实施情况。文件印发后,在印发政策解读等常规宣传的基础上,我厅工作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在“人社政策大讲堂”上,通过视频的方式,向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负责同志讲解政策,对文件顺利实施起到了较好作用。之后通过“人社领域许可事项标准化提升群”回答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咨询的问题,保障了政策的落实、落细、落地。

(二)取得实效。该文件中包含《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中突出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明确了培训范围,允许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职业(工种)为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技能类工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强调了场所安全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总之,该文件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提供了详细的审批标准、明晰的人社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责任划分、明确了承诺审批的程序和申报材料,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和管理提供了明确遵循。

(三)存在问题和原因

1.师资标准较高成为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较大障碍。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应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目前技能培训师资以动手操作能力较强的技能人才为主,学历普遍不高,有教师资格证的不多,造成聘请符合条件的师资存在困难。

2.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大大方便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人,但对后期人社部门监管提出了较高要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撤销手续相较于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繁琐很多,给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处置造成了较大困难。

    三、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一)评估结论。鉴于该文件对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议继续执行。

(二)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行政审批部门应做好审批前事项告知,要求申请人签署《山东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规范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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