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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山东省劳动厅 成文日期:1998-09-03
发文字号:鲁劳发〔1998〕205号 发布日期:2019-06-27
有效性:失效
标题:关于贯彻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贯彻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9-06-27 字体


 

鲁劳发1998205号

关于贯彻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

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1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求对《通知》中的一些具体政策作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过渡性调节金的设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固定额,包括国家和省规定按月发放的各项生活、物价、福利补贴(不含城市开放费等各地自行规定的补贴)和基础养老金降低的5%;第二部分是根据职工退休时核定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增加的部分),每满一年据实发给一元的养老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各市地确定的过渡性调节金必须报省批准后执行。

二、《通知》中规定的按原办法汁发的养老金,除包括国发〔1978〕104号、89鲁劳险字084号文件计算的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助、补贴外,还包括按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

三、原办法向《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过渡期间,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如按《实施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高于原办法的给予封顶,具体封顶比例,由各市地在原已封顶比例的基础上,按“逐年放开”的原则确定。

四、《通知》中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缴费比例,系指职工和企业或雇员和雇主的共同缴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8%,有条件的市地也可实行与国有企业和职工相同的缴费比例。

五、从1998年1月1日起跨统筹范围流动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实行分段计算,即: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1998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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