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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06-08-01
发文字号:鲁劳社函〔2006〕311号 发布日期:2013-12-04
有效性:有效
标题: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2013-12-04 字体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

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6〕311号 2006年8月1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来,不少市和企业在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办法是: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二、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三、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本通知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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