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七条措施进一步规范劳动监察执法监管行为
2024-12-0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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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企业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监察执法监管行为的若干措施》,围绕监管执法等方面提出了7项措施,进一步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监管执法方式。严格涉企执法检查,推行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等信息化平台作用,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

严格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配备使用。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充分保障企业知情权、陈述申辩权。

建立轻罚免罚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推行“柔性执法”,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非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经督促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较少,能够积极配合整改的,从轻处罚。

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坚持过罚相当,突出促改导向,在作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决定前,用人单位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守信承诺的,可不予列入。失信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要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推行差异化监管。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上年度评为A级的企业,免于当年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对上年度评为B级的企业,当年不超过一次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对上年度评为C级的企业,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

优化保证金存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存储比例可下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0.5%;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提高涉企服务水平。在重点在建工程项目推广设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站”,围绕面谈交底、制度落地、验收结清三方面开展“三课”服务,通过定期服务、巡回服务、预约服务等方式,做好涉及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促进欠薪纠纷高效化解。

《若干措施》的出台,为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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