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山东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评选表彰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11号)要求,拟评选表彰一批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自强模范评选范围:全省各类别残疾人,不含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
2.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处级及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含残联系统所属单位。
3.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社会各界人士,含残联系统专职工作者。
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单位。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且享受待遇的人员,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不参加本次推荐。
(二)推荐名额
全国拟表彰自强模范200名、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200个、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60名,分配给我省10名自强模范、8个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5名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差额推荐名额。
各市可分别推荐1名自强模范、1个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和1名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候选对象;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可推荐2个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候选对象。无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
二、评选条件
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国自强模范
1.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乐观向上、不畏困难,用顽强奋斗生动诠释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事迹感人、催人奋进、影响广泛。
2.在本人所在行业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作出重要贡献,特别是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3.在残疾人中有一定威望和影响力,积极参与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违法等问题。
5.年龄在15周岁及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
1.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为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坚持以残疾人为中心,坚决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志愿助残(公益慈善、科技创新等)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领导班子对党忠诚、坚强有力、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工作队伍作风优良,社会形象好,受到社会和残疾人普遍赞誉;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近五年领导班子成员没有违法违纪情况。
4.残联及所属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残联组织改革部署,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显著增强,成立5年以上。其他单位应坚持开展助残活动5年以上并形成长效机制。
(三)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
1.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使命责任,在围绕残疾人事业中心任务、推动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中作出显著成绩。
2.坚持人民至上,树立正确政绩观,忠诚履职、真抓实干,用心用情用力解决残疾人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立足本职岗位,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竭诚为残疾人群众服务。
3.主动深入基层、深入残疾人群众,密切与残疾人的联系,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残疾人,引领和带动残疾人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等问题。
4.残联系统专职工作者应发扬残联优良传统,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连续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其他人员应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坚持开展助残活动5年以上。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履行程序,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确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各级残联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根据全省报送情况,择优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二)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要突出实干实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强中选强;同时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考察内容。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做到名副其实。同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亲友意见,确保受表彰的先进典型可信可亲可敬可学。对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推荐的国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对推荐的非国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征求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工商联部门意见。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要兼顾各个领域的代表,考虑不同类别的残疾人,推荐范围和对象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重点向基层单位和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人员倾斜。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我省推荐的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个人总数的20%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60%以上来自基层、一线,其中残联系统外先进集体占二分之一左右;推荐的先进个人60%以上来自基层、一线,至少推荐1名残联系统外先进个人。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评选中发现的问题和社会群众提供的线索要认真核实,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推荐单位要确保评选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人公平参选,杜绝暗箱操作。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于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按规定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撤销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市于2025年3月7日前将初审材料报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初审推荐表(见附件2、3、4)、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5,按照推荐优先顺序排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材料原件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应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事迹材料以第三人称表述,要求文字通顺、事迹突出,用典型事例说话,字数1500字以内。上述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一式5份,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
待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通知相关单位组织填报正式推荐材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奖励办法
在北京召开第七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表彰大会进行表彰,由国务院残工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作出表彰决定,对集体授予“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个人分别授予“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政府残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联合成立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残联联络部,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市、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扎实细致地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省残联联系人:王龙蛟
联系电话:0531-86158922
电子邮箱:clllb@shandong.cn
通讯地址:济南市天桥区铜元局前街48号
邮政编码:250012
附件:1.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自强模范初审推荐表
3.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4.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初审推荐表
5.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初审推荐对象汇 总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残疾人 联合会 |
2025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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