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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24-08-1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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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

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通知》(人社部函〔2024〕73号)要求,拟评选表彰一批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财政系统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

2.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财政系统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单位。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且享受待遇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2019年以来,在完成重大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因公殉职的财政系统干部职工可推荐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全国拟表彰先进集体75个、先进工作者65名,分配给我省4个先进集体、4名先进工作者差额推荐名额。各市可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省财政厅(含所属单位)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候选对象。无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近5年来本单位未发生违纪违法等问题,具体条件如下:

1.政治过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保障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实绩突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出色完成财政工作任务,顺利实现财政政策目标,有力有效服务保障党中央治国理政、当家理财,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注重强化财政管理,提高财政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在提升财政治理效能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示范性强。创新意识和抓落实能力强,在推动解决财政实践遇到的新问题、长期没有解决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有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新成效,在全面深化改革举措、推动制定重要政策、组织实施重大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4.作风优良。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团结有力、廉洁奉公、求实进取,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打造高素质财政干部人才队伍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无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问题,未受到诫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具体条件如下:

1.政治坚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牢牢把握财政工作的政治属性,注重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自觉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财政工作的具体实践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爱岗敬业。热爱财政事业,恪尽职守、勤勉敬业、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在本职工作中表现优异,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实绩突出。在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保障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扎根基层,任劳任怨,默默奉献,在落实惠农政策、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群众公认。财政管理水平高、能力全面、坚持原则、敢于斗争,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品德优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群众认可度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履行程序,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根据全省报送情况,坚持优中选优,择优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二)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把政治关、实绩关、身份关、廉洁关,做到优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国有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干部职工倾斜。副相当于副级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我省最多推荐1名县处级干部)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一线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按科研人员参评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评选中发现的问题和社会群众提供的线索要认真核实,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推荐单位要确保评选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人公平参选,杜绝暗箱操作。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于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按规定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撤销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市于8月23日前将初审材料报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初审推荐表(附件3、4)。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过程、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集体研究、在本单位公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上述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一式5份,用A4纸打印。电子版材料通过山东通发送至省财政厅人事处。

待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通知相关单位组织填报正式推荐材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和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市、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积极准备,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细致地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省财政厅联系人:武  

联系电话:0531-51769645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

邮政编码:250002


附件:1.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3.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4.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5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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