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 山东省监察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
推荐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
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纪委机关、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37号)要求,拟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在职人员。曾获得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表彰奖励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授,但在评选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授。
(二)推荐名额
全国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100个、先进工作者80名,嘉奖优秀纪检监察干部300名。分配给我省的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3个、先进工作者2名、嘉奖10名。
各市可按照评选条件分别推荐1个集体、1名个人建议人选;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从省直部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推荐1名个人建议人选,无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
二、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的评选,严格落实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将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及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作为衡量标准,确保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一)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赢得党员群众的拥护。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严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
(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热爱纪检监察事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坚持原则、敢于善于斗争,在监督执纪执法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带头遵规守纪,保持谦虚谨慎,得到党员群众广泛认可。
(三)嘉奖的基本条件
忠诚坚定、担当尽责,作风务实、埋头苦干,履行职责成效显著。有正确的政绩观、群众观、事业观,坚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坚守岗位、无私奉献,甘做为民服务“孺子牛”、创新发展“拓荒牛”、艰苦奋斗“老黄牛”。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履行程序,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纪委机关、监委对推荐对象认真审核把关。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报送情况,坚持优中选优,择优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二)严格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对象,须书面征得同级党委(党组)同意,由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对推荐的嘉奖人选,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逐级推荐、上报。有关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先进工作者和嘉奖人选进行考察。要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党风廉政意见必听、信访举报必查。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0%。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评选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名额不再递补,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单位于4月29日前将初审材料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时不报视为放弃。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2)和拟推荐对象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含审核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情况)、推荐意见等。上述纸质版材料一式5份,用A4纸打印,电子版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
待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通知相关单位组织填报正式推荐材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受嘉奖人员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省纪委机关、省监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积极准备,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细致地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单位:山东省纪委监委组织部
联 系 人:李秀芝
联系电话:0531-51777279
传 真:0531-51777148
纪检监察内网邮箱:zzb@shandong.net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建国小经三路37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1.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
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对象汇总表
中共山东省 纪委机关 | 山东省监察委员会 |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
2022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