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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021-07-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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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生态

环境厅关于评选表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9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奋力攻坚,三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圆满收官。九大约束性指标全部超额完成,水气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双优”,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保护修复更加扎实,全面节约资源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一大批群众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显著增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绿色底色和成色更加浓厚。为总结成绩、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干部群众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接续奋斗,经中央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评选表彰一批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范围内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中为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表彰名额

全省共表彰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100名,本次表彰实行等额分配、等额推荐(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落实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部署,出色完成工作任务,顺利实现环境质量目标,本地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得到广大群众普遍认可。

3.积极推进环境管理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治理体系,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在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推动本地区绿色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深入推进“四减四增”,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严格生态环境执法,扎实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问题整改,及时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件,为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突出贡献。

5.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工业园区等生态文明实践创新试点,开展生态文明理论创新、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重大理论、专项课题研究取得显著成效。

6.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宣传和教育培训,持续开展或支持生态文明公益事业取得显著成效。

7.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近5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倾心用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牢记使命,爱岗敬业,敢于担当,恪尽职守,在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无违法违纪行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推荐对象:

1.深入推进“四减四增”,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执法,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及“回头看”问题整改、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2.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或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为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3.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开展生态文明理论创新、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重大理论、专项课题研究取得显著成效,为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4.热爱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攻坚克难、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典型示范作用,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群众认可。

5.在其他有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好中选优的方式进行。对照评选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表彰对象推荐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直部门的推荐工作。各归口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拟推荐对象名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推荐对象认真审核把关。

(二)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站在政治大局和工作全局高度组织推荐。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审核关,确保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拟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拟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拟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坚持向基层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一线倾斜。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不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15%。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表彰对象不超过表彰总数的30%,其中市级生态环境局(不含内设机构)表彰数量不超过6个,县级生态环境管理机构(不含内设机构)表彰数量不超过50%。部门(单位)及内设机构和部门(单位)及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作为集体和个人表彰对象,同一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表彰数量不超过1名各市拟推荐对象名单,请在正式报送前与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沟通。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评选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坚决防止“带病推荐”,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推荐单位请于8月4日前,将初审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发送邮箱)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推荐报告(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3)。

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后,及时反馈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在深入考察的基础上,组织填报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5)、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等材料。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省委、省政府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成立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日常工作。各市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66226766

   箱:liyanzhao@shandong.cn

   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

 

附件:1.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

        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名额分配表

      3.推荐对象汇总表

      4.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6.征求意见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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