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局::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联合印发《关于评选第四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85号),拟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单位。
2.“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推荐名额
全国拟表彰“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35个,“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35名,实行差额推荐,分配给我省2个先进集体和2名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各市和省民族宗教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最多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候选对象,无符合条件对象可以不推荐。
二、推荐对象条件
(一)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团结有力、廉洁奉公,干部队伍勤政务实、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在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
作出突出贡献;
2.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助推少数民族、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加强改革创新,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分裂方面
作出突出贡献;
6.在应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社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方面作
出突出贡献;
7.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忠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威信,在民委系统工作5年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民族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显著,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突出贡献;
2.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在促进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助推少数民族、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加强改革创新,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分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在应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社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方面,冲锋在前、勇于担当,作出突出贡献;
8.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对照评选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拟推荐对象应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推荐情况,坚持优中选优,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推荐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严格控制处级干部数量。各市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人选原则上为科级及以下人员,拟推荐处级干部要提前与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沟通。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参加评选。
(三)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站在政治大局和工作全局高度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和把关工作,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坚决杜绝带“病”推荐。
(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相应推荐名额。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因为违法违纪等原因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市请于9月18日17时前将初审材料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初审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2)、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其中,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5份。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邮件至:smwrscggyx@shandong.cn。
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以后,通知相关市组织填报正式推荐材料,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民委网站(www.neac.gov.cn/下载服务)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联合成立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族宗教委人事处。评选推荐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推荐审核工作。
联 系 人:省民族宗教委人事处 梁建伟
通信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邮政编码:250011
联系电话:(0531)86061841 18615178329
电子邮箱:smwrscggyx@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对象汇总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2020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