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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通知
2020-04-0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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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

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和模范个人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3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大力表彰近年来全省各地、各行业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不断开创新时代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省政府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2015年第七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二)表彰名额。全省共表彰模范集体80个、模范个人8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认同,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集体需近五年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责任事故,个人需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精准脱贫、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工作,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对口支援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对照评选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先进事迹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族宗教部门对推荐对象认真审核把关。

(二)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确保拟推荐对象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要严把政治观、条件关、审核关,确保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拟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拟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拟推荐的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可优先推荐为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已受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的不再参加评选。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民族工作重点地区、民族镇村(社区)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重点单位倾斜。副厅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民族工作系统推荐对象控制在20%以下,各设区市推荐模范集体原则上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各设区市、省直部门拟推荐的县处级干部要提前与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评选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设区市、有关省直部门于4月24日前确定推荐对象并报送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推荐审批表(附件3、附件4)、《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及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上述材料各一式3份,连同电子版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表格请从省民族宗教委网站网上办事栏下载(http://mzw.shandong.gov.cn)。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省政府对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授予“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授予“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联合成立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族宗教委民族一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人:省民族宗教委民族一处段利、崔勇

电话:0531-86132953 86132947(兼传真)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1303室

邮编:250011


附件:1.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名额分配表

3.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

4.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6.推荐对象汇总表

7.附件1—6.doc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1.鲁人社字〔2020〕38号.doc

2.鲁人社字〔2020〕3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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