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做好第十届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19〕7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中心):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畜牧兽医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为核心,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作出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加强我省乡镇畜牧兽医队伍建设,鼓励更多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扎根基层,献身畜牧兽医事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0号)要求,结合我省畜牧兽医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第十届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长期在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监督分所或县以下种畜禽场等单位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推荐名额
全省评选120名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并按1:1.5的比例下达推荐名额。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对部分重点事权综合改革试点县直接分配了名额,该名额为最少分配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申报评选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模范执行党的农业农村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科技兴农、振兴农业提供技术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问题。
(二)大专以上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分别在乡镇(街道)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满5年、7年,并被聘任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三)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近3年内获得过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2.在乡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对周边地区或系统内的新技术推广起较大促进作用。
3.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尽职尽责,成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
4.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钻研业务,创造性完成本职工作,在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两次以上为优秀档次。
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管理期满又作出突出成绩的,可以连续参评。连续参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2.管理期内进行科技攻关,技术推广,解决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对照评选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先进事迹等。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各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所推荐人员进行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和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报省畜牧兽医局。
(二)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站在政治大局和工作全局高度组织推荐。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先进个人要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级对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审核关,确保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拟推荐的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评选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各市推荐的人选中,担任站(所)长职务的,不得超过推荐人选总数的50%。不直接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评选。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评选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坚决防止“带病推荐”“戴帽推荐”,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推荐人选要认真填写《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申报表》(见附件3)一式3份;《推荐评选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4)一式7份;个人业务工作总结1份、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成果等证明材料和论文著作封面、目录、文章第一页的复印件各1份装订成册,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畜牧兽医部门盖章确认,所报材料评审结束之后不再退还;推荐人选汇总排序表(见附件5)1份;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1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推荐材料严格把关,上述材料请于2019年11月29日前报送省畜牧兽医局人事处。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被评选为“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列入省财政预算,在管理期限内每人每年5000元。
五、管理办法
第十届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管理期限为三年(2019—2021年)。在管理期内,由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指导所在单位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档次,经设区市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后,将考核结果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离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岗位的,自离开的下一年度起,停发奖金;受警告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停发奖金。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联合成立第十届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局人事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市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人:董洁、孙科
电话:0531-87198062、87198063
联系地址:济南市槐村街68号710房间
邮政编码:250022
附件:1.第十届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名额分配表
3.第十届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申报表
4.推荐评选第十届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基本本情况一览表
5.第十届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推荐人选汇总排序表
6.征求意见表
7.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备案表
8.附件1—7.doc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