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评选推荐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54号)部署和要求,结合山东工作实际,现就推荐评选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范围
1.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范围:全省税务系统处级(含)以下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内设机构等。
2.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范围:全省税务系统从事税务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2014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干部职工,生前作出重要贡献、符合评选条件的,可以推荐追授。
(二)推荐名额
全国拟表彰先进集体150个、先进工作者80名,分配给我省8个先进集体、3名先进工作者差额推荐名额。各市税务局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作为候选对象。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政治过硬。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扎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税收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
2.业绩显著。圆满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在税收征管、稽查、反避税、信息化和纳税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在实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措施等各项税收任务中,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局工作安排,不讲条件、不搞变通、不打折扣,积极引导本单位、本系统干部履职尽责、奋力进取,切实发挥指挥、引领和表率作用,保证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3.作风优良。大力加强干部队伍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在凝聚队伍、培育人才、激发活力等方面措施得力、成效明显。近五年(2014年以来)全员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4.群众满意。坚持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受到纳税人的信任和好评。近五年内曾获得税务系统或省(区、市)党委、政府以上等次荣誉的优先考虑。
(二)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对党忠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方向明确、政治立场坚定、政治信念牢固。
2.业绩突出。精益求精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开拓创新 工作方式方法,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为提升税收现代化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作出突出贡献。
3.模范带头。勇于担当作为,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服从组织安排,不计个人得失,服从改革大局,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及各项税收改革中认真履行职责,努力钻研税收业务,切实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
4.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勇于同各种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
5.群众公认。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干部群众 办实事、办好事,在干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程序,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对照评选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征求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逐级上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认真审核把关。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局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汇总、审核、初评,择优提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名单,并组织在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先进事迹等。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程序关、事迹关、廉政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坚持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待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反馈省局后,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正式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先进工作者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意见,先进集体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在全省税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先进事迹等。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全国评选通知要求,表彰对象中市、县税务局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低于80%,重点向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一线集体和个人倾斜。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集体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评选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坚决防止“带病推荐”“戴帽推荐”,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省局根据总局初审结果,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初审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推荐对象为个人的, 同时审核干部档案,处级干部同时审核个人事项。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市税务局于11月25日前报送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到省税务局系统党建工作处(电子版材料发系统党建工作处张志鹏内网邮箱)。报送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意见等);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推荐对象汇总表。
待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初审结果后再组织填报正式推荐材料。
四、奖励办法
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联合作出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联合成立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税务系统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税务局系统党建工作处,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系统党建工作处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55号
邮政编码:250002
联 系 人:张志鹏、孔祥宇
联系电话:0531-85656362,85656371,85656386(传真)
电子邮箱:zhangzhipeng@sdgs.tax(内网)
附件:1. 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
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推荐对象汇总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