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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红十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19-07-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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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红十字会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红十字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红十字会,有关企业人力资源部、红十字会: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印发《关于评选全国红十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78号),拟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红十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红十字系统各级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和社会组织。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红十字系统在职专职工作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在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名额

全国拟表彰先进集体32个、先进工作者10名,实行差额评选推荐,分配给我省2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各市、有关企业红十字会和省红十字会可择优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者1名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改革方案》,在推动事业发展方面成效显著,核心业务工作开展成绩突出。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

4.干部职工队伍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改革方案》,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在红十字系统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3.热爱红十字事业和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以身作则,清正廉洁,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在干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4.从事红十字工作5年以上,近年来年度考核多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对照评选推荐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应按管理权限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红十字会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推荐情况,坚持好中选优,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坚持代表广泛、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原则,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参加评选。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但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科研人员身份参加评选。

(三)严格评选条件,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把关,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杜绝带“病”表彰,凡有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参加推荐评选。在审核、公示环节中被差额或筛除的名额,不另补报。

推荐对象是企业、社会组织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部门和当地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其中社会组织还须征求民政部门意见。推荐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

(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防止“弱势陪选”、“戴帽推荐”。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评选单位于7月18日前将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材料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红十字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 “全国红十字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红十字会联合成立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红十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红十字会及有关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评选推荐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审核工作。

    人:孙  萍 韩  

话:0531-85599980

      真:0531-85599994

箱:hanhui@shandong.cn

址:济南市高新区奥体中路5316号

      编:250101

 

附件:推荐对象汇总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红十字会

 

 2019年7月1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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