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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和山东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019-07-2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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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和山东省财政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12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全省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实施“八大发展战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山东特色的现代财政制度,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66号),决定开展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为树立典型、弘扬先进,激励全省财政干部职工担当作为、干事创业,进一步推动全省财政事业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在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同时,评选表彰一批山东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或工作部门。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财政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集体、个人,一般不再参加全国评选,近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国家分配给我省5个先进集体和4名先进工作者差额推荐名额。

全省拟表彰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12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各市在分配名额内择优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个人作为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推荐情况,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未被确定为全国表彰对象的集体和个人可继续参加全省的评选表彰。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大力推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管理制度等方面建设,在健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出色完成财政工作任务,顺利实现财政政策目标,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打赢三大攻坚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改善民生、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和完成国家重大活动保障任务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严于律己、不搞特权,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纪律严明、风清气正,近5年来未发生违纪违法事件。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作斗争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

3.勤勉尽责、担当作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甘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多年一贯表现优秀。

4.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打赢三大攻坚战、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改善民生、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和完成国家重大活动保障任务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扎根基层,任劳任怨,默默奉献,在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声誉。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

(二)严格评选条件,突出工作业绩。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注重推荐在完成急难险重等重大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2016年以来,在完成重大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因公殉职的财政系统干部,可以推荐。拟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拟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三)重点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评选对象重点向工作一线倾斜,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比例不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20%。拟推荐的处级干部人选要提前与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沟通。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评选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为保证推荐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市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1.请各市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材料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名单、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2.请各市于2019年8月15日前将山东省财政系统先进推荐材料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财政系统先进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等。

3.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意见,征求意见情况,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等。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先进事迹材料要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4.所有推荐材料(相关表格见附件3-6)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3份,逐级审核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可通过腾讯通发送至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予以表彰。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山东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山东省财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山东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人事处,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日常具体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单位:省财政厅人事处

联系人:周通

联系电话:(0531)82669813 82669873

传真:(0531)82669813

通讯地址:山东省财政厅人事处(济南市济大路3号)

邮政编码:250002

 

附件:1.山东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名额分配表

3.山东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山东省财政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6.推荐对象汇总表

7.附件.doc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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