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徐周:
本委受理申请人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诉被申请人你人事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鲁劳人仲案字〔2023〕25号仲裁裁决书。限你本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鲁劳人仲案字〔2023〕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三个月内配合申请人完成被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