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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李云凤诉被申请人你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1)第373号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申请人李云凤的仲裁请求为,要求你单位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50元;2.2020年9月、2020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40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