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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陶德志诉被申请人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追加你(单位)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聊劳人仲案字[2021]第757号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第三人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陶德志的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至11月、2021年2月部分、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共计34765.59元。本委定于2022年1月24日14时30分在聊城市振兴西路166号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开庭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