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邵长军诉你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561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为:1、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医疗费 892.93 元、住宿费377 元、交通费 1000 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300)65100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4906 元÷12×4)24969 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4906 元÷12×8)49937 元;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300÷2)4650元;7、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9300 ×6)55800元。本公告自从发布之日起经 30 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8 时 30 分在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仲裁庭(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联系电话0538-7224810)开庭审理此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