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08-311号公告(受送达人:廊坊市鲁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2021-11-2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廊坊市鲁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马霞诉你单位劳动报酬案(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08号)、张纯芳(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09号)、夏丙梅(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10号)、王庆荣(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1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08-311号仲裁裁决书。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府前街1559号,联系电话:0538-7224810)领取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08-1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要求经济补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09-1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要求经济补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10-1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4月1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要求经济补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11-1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1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要求经济补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08-2号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800元。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09-2号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500元。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10-2号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273元。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11-2号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3376元。劳动者对以上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以上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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