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劳人仲案字(2021)第463号裁决公告(受送达人:陕西浩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省厅网站

2021-11-0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浩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海亮诉被申请人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及你单位(第三人)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劳人仲案字(2021)第463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一楼108室)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劳人仲案字(2021)第463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136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以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的工资39276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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