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鲁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纯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309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及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申请人张纯芳的仲裁请求为:一、依法确认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工资1500元。三、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1500元。四、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仲裁庭(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劳动大厦,联系电话:0538-7224810)开庭审理此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