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陕西浩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海亮诉被申请人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及你单位(第三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劳人仲案字(2021)第463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王海亮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及你单位连带支付:1.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136元;2.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8494元;3.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资7253元;4.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7329元;5.2021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工资8200元;6.2021年3月1日至3月26日期间工资800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09时在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625第三庭审室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