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北正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毕研新诉你单位工伤待遇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27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278号仲裁裁决书。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府前街1559号,联系电话:0538-7224810)领取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278-1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534元。二、对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278-2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246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230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088元。劳动者对以上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以上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