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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韩勇诉你单位工资纠纷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7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70号仲裁裁决书。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府前街1559号,联系电话:0538-7224810)领取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70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7日至2020年11月9日拖欠工资400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4.8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