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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何子振、白国辉、刘纯豹、栾艳章、翁春成、李保全、于雷、栾立章、马有权、董海军、马洪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一案(寿劳人仲案字[2020]第1644-165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何子振:支付工资2000元;白国辉:支付工资2200元;刘纯豹:支付工资3000元;栾艳章:支付工资2200元;翁春成:支付工资2200元;李保全:支付工资4000元;于雷:支付工资3000元;栾立章:支付工资2200元;马有权:支付工资2200元;董海军:3000元;马洪:支付工资22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答辩期满后于2021年4月2日上午9:00,在本委仲裁庭(寿光市商务小区5号楼A座153室)开庭审理此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