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忠杰施工队:
本委受理的蔺长奎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24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246-1、246-2号仲裁裁决书,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246-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交通费500元;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246-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36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476元。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府前街1559号,联系电话:0538-7224810)领取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246-1号裁决书不服,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246-2号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