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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连顺诉你单位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龙劳人仲案字(2020)第211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10612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8月12日上午09时在龙口市东莱街405号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