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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任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19)第816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30号南三楼大厅)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19)第816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25日至10月9日期间工资49551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产前检查费用800元、生育费用6991.15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医疗费8100.92元。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