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芝劳人仲案字(2019)第2057—2059号裁决书公告(受送达人:深圳海恩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0-05-1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深圳海恩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晶、刘晓琳、赵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19)第2057、2058、2059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30号南三楼大厅)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19)第2057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738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芝劳人仲案字(2019)第2058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00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芝劳人仲案字(2019)第2059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50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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