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莱劳人仲案字(2020)143号开庭公告(受送达人:华夏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05-1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华夏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武水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莱劳人仲案字(2020)第143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王武水的仲裁请求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5日解除;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839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1097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452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9600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工伤生活护理费10567.8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2日及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次手术后期治疗费18539.45元;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180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7月10日09时00分在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大厦1724房间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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